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人房产的前提下,买房人有风险吗

2023-05-08 综合 47阅读
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购房者与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
  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 购房者权益冲突时,可分别世戚以下情况处理:
 
  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 况。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应通知抵
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 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 让行为无效。不动产
设定抵押权,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财 产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购房者应通过登记簿查询房屋上的权属状况,其疏于 审查而遭致的损失不应转
嫁给抵押权人承担。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搜孝陵即使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 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
情况,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抵 押权人仍可就经登记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权实现其债权,受让人亦可行使涤 除权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不
管该房屋已转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转 移给了消费者,消费者的所有权仍然不能对抗该房屋的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 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就涤除房屋上负担所支付 的价款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 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

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受人自愿承担风险,自无反悔并受法慎链律保护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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