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小弟在此发表一下意见,但不代表正确的,希望能帮到你。
1、“未经同意转让行为无效”,该“行为”系物权行为。在这里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的影响是抵押人对该抵押物的所有权的灭失,使得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对物权主张无效而不是债权,一方面是保障抵押权人的法益而另一方面是保障第三人的法益。因为对物权行为主张无效实质上抵押人和第三人仍然存在合法的合同之债关系,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不能使债之关系无效。
2、若该物业已登记,则可对抗第三人,使该物的转让行为的法律效果消灭实质是抵押权人行使形成权的后果。形成权则包括追认和撤销等权利。形成权本身所依据的是所有权或债权的归属,在这里,抵押权人拥有债权,所以,虽然所有权仅在抵押人和让与人之间流转,不涉及抵押权人,但抵押权人依据债权仍可行使形成权使其转让行为的法律效果消灭。
3.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抵押人擅自转让之行为抵押权人就能以对方违约为由而直接主张债权,而不需要等债务清偿期届满。抵押权基于合同而产生,因此应联系合同法的知识。
4.如果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是物权行为无效。而抵押人和第三人的合同是当然有效的,前提是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向抵押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