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本条提倡抵押权人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扩展资料:
物权法上是对质押规定:
质押权一般是适用于动产物权和权利的。
对于动产来说,只要把动产交付了,那么质押权就生效了,否则就没效力,并且这个通常也无须登记。
对于权利来说,这个一般是指票据和证券,比如支票,股票等等,这些是要登记的,登记后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