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法》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

2020-07-21 社会 89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本条提倡抵押权人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扩展资料:

物权法上是对质押规定:

质押权一般是适用于动产物权和权利的。

对于动产来说,只要把动产交付了,那么质押权就生效了,否则就没效力,并且这个通常也无须登记。

对于权利来说,这个一般是指票据和证券,比如支票,股票等等,这些是要登记的,登记后就生效了。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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