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第一款:“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比如甲方拥有一个70平方米的房屋,结果甲谎称房屋为100平方米,提供虚假资料到房产部门注册。然后,甲以房屋为100平方米卖给乙。那么,对乙造成的损失,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这一款是说由于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故意,将登记房屋的信息输入错误,给相对人造成损失,那么这个责任由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对相对人赔偿之后,可以追究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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