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09-13 时事 108阅读
不动产的抵押仅签订抵押合同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抵押权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本质上只是一项保全措施,保全的是对未来物权的请求权。从效力上讲,预告登记仅具有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同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未完成本登记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进行了预告登记,抵押权也未设立,当事人之间仍只具有债的关系,债权人无法直接优先受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只是一项请求权,是未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一项排他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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