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在体例上将前四种登记称为“不动产权利登记”,将后四种登记称为“其他登记”。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向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所申请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实际上,预告登记即是将未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配合进行物权登记行为的债权予以物权化获得对抗他人物权的一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