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可否请求抵押物优先受偿

2022-08-04 社会 145阅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依照民法原理,物权优先于债权。民间借贷是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合同债权,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在普通债权与抵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往往会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的物权的优先性。
  举个例子:A欠B十万元,用自己的房子(价值十五万元)作为抵押物且为B办理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B,其享有抵押权;如果A还同时欠C二十万元,但没有抵押该房产与C,那么债权人C享有的仅仅是普通债权。假设两笔钱款均到期,而债务人A均未履行还款债务的话,债权人B(同时也是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债权人C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因房屋仅值十万元,那么先由债权人B(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受偿,剩余部分再由债权人C受偿,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
  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当然这是一般情形,也就是抵押的如果是不动产,要到房管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如果是动产,也要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机动车要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如果仅仅口头达成“抵押协议”而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抵押权”此时并未成立,债权人对所谓的“抵押物”也就不存在优先受偿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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