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来实现供给。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经营、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和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等三种情形。
2、通过某种方式委托私人企业的间接生产方式来实现供给。包括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经济资助、政府参股、法律保护私人进入、社会资源服务等六种情形。
3、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扩展资料:
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供应的,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经生产出来,提供给社会,社会成员一般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换句话说,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竞争品,它具有高度的垄断性。
公共物品的这一性质,提醒人们必须注意公共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公共物品的废品、次品决不能流入社会,一旦流入社会,其危害性远远大于私人产品。公共物品的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显的。公共物品生产供应过度,对社会也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