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引起争议的情况。处理经济仲裁管辖异议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或者争议解决请求书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管辖异议及时提出。
2. 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经济仲裁案件的管辖异议后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管辖性裁定。
3. 不服裁定提起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性裁定,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仲裁委员会提起管辖异议复议。
4. 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如果当事人对经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性裁定还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仲裁管辖异议的处理方法,当事人需要了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注意时间和程序,并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