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租赁合同具有质押价值的依据:
1.《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因他人使用其不动产所取得的租金,可以以该不动产为基础,对承租人的动产提供担保。”因此,出租人可以将公租房租赁合同作为质押合同,将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作为担保。
2.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自生效之前各自承担的费用,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说明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担保合同。
3. 根据《公司债券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预留抵押权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担保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抵押品。
二、公租房租赁合同具有质押价值的意义:
1. 增加被担保人的信用度。能够提供质押担保,意味着承租人具有一定的资产负担能力。这会让债权人更加信任承租人,减少风险。
2. 借款人到银行申请贷款时,如提供了公租房租赁合同作为质押,可以增加贷款审批的可靠性,并且能够获得更低的利率和更优惠的还款期限。
3. 对于公租房承租人本身,拥有房屋租赁合同质押作为抵押工具,可以帮助其更快获得紧急的财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