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方面:
1. 犯罪主体必须是担任公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
2. 犯罪主体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或者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而对其本应负责的职责进行玩忽不管;
3. 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具有明确对象和互惠关系的犯罪,其犯罪对象是公共利益,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犯罪主体则是应当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职人员,因此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至关重要。如果这种行为仅仅是轻微的疏忽或失误,不会造成明显的损失,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然而,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威胁到社会稳定,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