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明知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玩忽职守罪有以下标准:
一、行为要素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
2. 违法行为:指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 张贪功案中,其心安理得地为促成房产交易向买方借款并提供保证,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标的物出售登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3. 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该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事实已经发生并已明确。
二、主观方面要素
1. 有过失故意:指公务员知道某种法律法规规定,但故意不遵守,或明知可能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却置之不理,对于损失的发生与否持漠视和冷漠的态度;
2. 对于损失的发生和结果后果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玩忽职守罪是一项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坚决打击、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