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借名或囿于房产限购政策,或受银行贷款对借款人资格所限,或为满足被借名人落户所需等等。借名买房纠纷或发生于产权证办理前借名人不欲再借名从而要求卖方将产权直接办理于自己名下;或发生于产权证办理后,借名人因无需再受政策限制或已完成借名买房目的从而主张被借名人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无论哪种纠纷,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均取决于其是否实际出资购房。
认定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双方书面协议。但不能单凭协议确定实际出资人,因为协议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借名人不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亦有可能,故除协议外,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2.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产权证等书证由何人持有。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与产权证虽载被借名人之名,但如这些重要材料均由借名人持有,则足见买房事宜均由借名人具体执行,房款亦可推理为由其支付。
3.双方的还款能力。如被借名人无稳定的工作收入等经济来源,断无支付巨额首付款及按期支付按揭之能力。
4.卖方证言。但因证人证言本身证明力偏低,且卖方慑于诉累未肯作证或左右证词,故卖方证言具有不稳定性,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唯一突破口。
5.常理推断。如被借名人主张房款由其支付,则应清楚款项数额。
6.其他证据。如本案例中,两被告离婚时在法院确认无共同财产,可见被告清楚讼争房产非其夫妻出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