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是主客体的统一
前面我已经说过,美必须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的东西。对象事物的存在只是一种状态,这种存在的状态并不添加上天的主观色彩,只是感觉这种存在状态的人,才能自作主张地认为是美是丑。蝴蝶鲜艳,又能翩翩起舞,所以人类就认为它美;而蛤蟆皮肤色暗,粗糙,还有可怕的毒腺,所以就是丑。人类是自私的,竟忘了从蛤蟆的角度去审定它是否为美,如果是这样,蛤蟆的肤色及毒腺对它来说是再美不过了。光有客体而没有主体,美还不能成就为美,可见主体是美的必要条件。美在本质上不是美的对象的内部属性,也不是美的对象本身,但是对象上相应的内部属性却的确是美在对象上形成和依存无形的基点,所以客体也是美的必要条件。因此,美必须是产生于主客体的交汇处,产生于主客体的某种契合。
2.审美活动中主体美感的形成过程
首先,美的源信号是由人的五官来接收的。眼睛能看到美的造型或者色彩,耳朵能听到美妙的音乐,鼻子能闻到芳香的气味,嘴巴能尝出甜美的滋味,还有触觉也能在美感的形成中起到一定的作用,盲人并不会因为看不见而察觉不到美的物体,他们能通过触觉感知的美的物体的轮廓。美的对象必须是通过人的感官被人知觉。
然后,这些源信号通过人身体的神经脉冲系统传递到人的信息处理中心——大脑,使人产生了一种同对象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自由的愉快”。这里的“无利害”就是主体对于客体没有“快感”和“善”的利害关系。所谓“快感”是一种生理的官能满足,这尽管是一种主观的满足,但仍同对象客观存在的某种自然属性相联系。如康德所说,美感是一种单纯的快感,但是它区别于作为欲念的满足的那种实践的快感,它不涉及利害计较,只以对象的形式而不是对象的存在为产生基础。
最后,主体产生了审美判断。如康德所说,审美判断是在快感之后的。美感之所以跟一般快感有所区别,是因为它不光是私人的主观感觉,而且是有一种具有普遍可传达性的感觉,所谓普遍可传达性也就是感觉共享性。“审美判断既然只是主观的,不涉及概念,所以普遍可传达的便不能是认识的对象,而只能是审美判断中的心境。”这种心境就是审美判断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它才是普遍可传达的。这种心境的特征就在于“对象的形象显现的形式恰好符合两种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可以引起它们和谐的自由活动”。“审美的快感就是对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肯定,它可以说是对于对象形式与主体的认识功能的内外契合,见出宇宙秩序的巧妙安排(即“主观的合目的性”)所感到的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