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你这题说难不难,但是说深也很深。第一点,赵某,2007年5月的时候,还没有满16岁,那么当时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16岁国家规定还不是合法劳动年龄段,其要到02年7月在是16周岁,所以02年7月之前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计算在单位工作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时间。
2、那么这份协议无效,试用期,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3、单位要求仲裁,仲裁不会受理,那么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反而赵某可以举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劳动部门反而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
4、另外(具体法规法条记不起来了),就是对这种行为,即使是童工,付出劳动,企业也应该给予“工资”。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