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企业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因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第2款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另案处理。据估算,在本案中,企业提出变更退工理由时,举证期限肯定已经届满了。
3、本案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维持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是前述的《劳动法》第25条。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