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关系从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问也最好不做。当时应适用劳动法,但现在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应先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适应调整后的工作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不能,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应查明是否超过仲裁期限。(此点还有疑义)
(说明:我认为你再作这题对你没有好处、只有坏处,理由是:劳动仲裁的时限已经修改,以后考试不会再去考已经被修改、作废的条款内容,而继续作这题会给你心里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导致正式考试时出错。
40、(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应承担3年的违约金,共一万二。培训期间的工资不退还:因为那是劳动报酬、是员工应得的。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
可以。刘某承担违约金2万元是基于服务期违约的约定,刘某不依法辞职,应当承担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41、(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认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和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与对方没有隶属关系、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安排使用自己的工具的方法独立完成工作内容并获取报酬。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因为李某与某科研所之间的关系应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