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备有户口簿、住址迁移证明及学生成绩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
2、外市(县、区)转入的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先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转入手续,普教科视其实际情况,转到有关学校或镇(街道)教办,镇(街道)教办将其转入有关学校。
3、本市往外县市转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书[镇(街道)属学校经镇(街道)教办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出。
4、市内镇(街道)之间小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报教办同意,并经转入地镇(街道)教办同意,安排镇(街道)内有关学校就读。市属小学学生的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市内镇(街道)之间初中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镇(街道)教办同意,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入有关学校。
5、镇(街道)内一般不得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教办批准。
6、转入学校应在学生转入后出具转学回执,发送到转出学校,然后由转出学校提供学籍档案。
7、毕业班学生一般不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扩展资料
教育部强调,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教育部要求,学校级和区县级学籍管理员、核办人员平时应每周至少登录一次学籍系统,发现有待办业务的,应及时处理。学籍系统将开发对所有账号使用情况的监测功能,并将各地账号使用情况纳入通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