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普通高中转学、休学、复学
二、审批依据
省教委鲁教基字(1992)12号《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三、审批程序
1、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教育局。
四、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资格条件:转学:父母调动和户口迁移。休学:身体状况不允许继续在校学习。复学:身体状况允许返校学习。
(二)需提供材料:1、转学:父母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本人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开出的接受证明和转出学校开出的转出证明。2、休、复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病和病愈证明以及学校出具的休、复学证明。(以上材料各1份)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3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第八条 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实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