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不可抗辩法,是不是保险公司承保两年以后不

2020-10-11 社会 84阅读

您好,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可以解除。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体现在第16条第3款中,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不得行使。其法理基础系为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合理期待利益。该款表述为:“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并未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必须在两年期满之后。未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两年期限内进行规定,属于法律漏洞。根据文义解释的原则:只要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两年内,保险人都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期限内,但受益人到两年后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期限内,而申请理赔系在两年期满后的,也应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但是,第16条同时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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