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
(1)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份,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appeal court或Court of Appeals, 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专门法院有:破产法庭(bankruptcy court)、税务法庭(tax court)、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court)、联邦区域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共有94所,分散在全国各州境内,由1名法院独任审理。上诉法院有13所,是第二审级法院,上诉案件由三名法官审理;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1人、法官(associate justice)8人组成。最高法院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构,其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后任命,并任职终身。美国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
(2)州法院:美国各州有自己的法院系统,而且各州的法院设置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各州设有两个审级,即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第一审法院主要包括两类法院a. 有限管辖法院(court of limited jurisdiction):设在市县,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如违反治安,交通和金额在一万美圆以下的案件;b. 普通管辖法院(general jurisdiction courts):对涉及州法的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审法院(appellate courts)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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