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不但律师多,法官也不少。据联合国的统计,2001年全美约有法官、裁判官31320人,平均每10万人中,有近11名法官。美国的法院分为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是平行没有从属关系的,两个系统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及独自的法院设立、法官就职规定。在案件的审理上,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州最高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其他联邦法院,包括上诉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又称巡回法院)、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都无权审理州各级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要理解美国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分,必须了解美国建国之初的历史。美国独立以前,13个英属殖民地就有自己成熟的法院系统,建国后,13个殖民地成为最初组成联邦的13个州,这13个州虽然联合起来组成了国家,但都希望尽量保持每个州的自主性,包括司法自主。在制定宪法时,各州代表对于是否需要设立联邦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是否应该取代州法院有很大的争议,最后达成妥协,即《宪法》赋予联邦司法系统有限的权力,同时州法院继续行使司法权。这样,就出现了两个互不统属的法院系统。需要指出的是,州法院系统包括了50个州,这50个州之间也是互相独立的,因此州法院系统比联邦法院更为复杂,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法官就职规定等。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区分大致为:
一,从法院的设立看,联邦法院的设立由美国《宪法》规定,除了最高法院外、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设立以及法官人数的多少,由国会具体运作;州法院的设立则由各州的宪法及州议会规定。
二,从司法管辖权看,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不审理涉及各州法律的案件,但是州法院却可以审理和裁决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的某些案件。因此,两套法院系统在某些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而在其他方面则拥有共同管辖权。
三,从案件审理看,联邦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宪法》、外国、州与州之间的案件、以及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此外破产、海事案件等也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州法院则主要负责审理本州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婚姻、遗产继承等事项。
四,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听证批准,是为终身职;州法官的任职,根据各个州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可以是任命的,也可以是选举的,还可以两者兼有;就职年限可以是终身的,也可以是有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