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约。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份,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有: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国会批准任命的联邦法官有:
地方法官642名
上诉法官179名
最高法院大法官9名
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以保证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