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对工伤责任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法律规定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剩余的有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工伤自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2、由于是包工头与老板签订的协议,如果发生工伤,应首先确定工伤职工与“老板”的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按前面《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办理;如果工伤职工与老板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老板没有公司或与老板的公司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则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