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争议案中,包工头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包工头往往因没有用工主体资质无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一般指的就是包工头。
所以,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获得工伤赔偿应当将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一般为工地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出现。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
一般该类案件,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后,发包方会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拖欠涉事包工头的工程款,用以平衡其损失。
该案件中提到“当时询问其情况表示没事(就是头上起了个包,无其他状况),但是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倒在回家路上,经过3天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倒在回家路上”摔倒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工地摔倒有直接关系,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暂时无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