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也就是说,在如果是事实清楚,证据充份,程序合法,只是量刑偏轻,首先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判,然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当然,这样作的前提是一审时检察院没有抗诉。如果是检察院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