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为什么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出反诉?

2020-05-25 社会 114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出反诉是由国家法律及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的。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因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在刑事诉讼没有反诉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公诉人与被告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公诉人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理论上讲象征正义,不容置疑的。
如果被告对指控犯罪不服,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律判决后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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