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认为遗漏被告人,如何救济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中国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中国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中国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中国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中国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中国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国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中国,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中国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中国。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中国。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担任诉讼中国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