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到不到场也是有区别的:
(一)案件的审理进度可能会因此不同。
如果开庭时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虽然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但法官就只会根据公安机关以前对被害人所作的笔录,来进行推演,做出判决。
(二)法官对案情的了解可能会因此不同。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也是对案件有最直接了解的人,如果被害人开庭时到庭,可以极大的推进案件的审理过程,使法官可以更清楚明白的了解案件的经过,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被害人不到庭,也可能会减慢了法庭的审理速度。
(三)对被害人权利的主张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也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被害人如果到庭,那么就可以行使诉讼的权利,尤其在刑事附带民事的部分,为自己争取应有的赔偿。如果被害人不到庭,也不委托律师的话,那么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是有所不利的。
(四)可能会失去与法官直接陈述,表达主张的权利。
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时,也会对被害人发表的主张和诉请予以考虑,如果开庭时被害人不到庭的,这样被害人就失去了当面向法官陈述和直观了解案情的机会。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要到场,参加庭审的,只也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人权,以及确保案件的公正。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则是可以不到场的,如果不到场的话,也可以可以准备录音,视频,以及提交书面证据,等证据文件。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