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薪酬制度改革的“两低于、两挂钩”原则
“两低于”分配原则是: 1、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 2、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一、企业试行“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是在始年由劳动、财政部门一次性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后,各年度由企业按照其当年提取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依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同时具备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的办法。 二、试行“两低于”办法的条件和范围。其条件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明确,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各项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企业工资总额小于实现税利总额的企业。 其范围是经政府批准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由企业提出报告经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试行。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一般在上年末确定,确定后不再执行其他办法。企业因实行“两低于”办法比过去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而少提工资的只能按“两低于”办法结算。 三、工资总额的核定。原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上年的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为基础,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上年统计年报实发工资总额数为基础,按照工效挂钩企业政策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此外对按规定上年实际发放而未纳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经过清理后,有规定的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全部列入成本(费用)开支,不得在成本列支的工资外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