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扩展资料
案例: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10月6日,被害方纠集亲朋好友共9人,携带木棒与刀具前往被告人家“出气”。碰巧被告人在家也正和很多亲戚聚会,他们看到被害方来势汹汹时都想夺路而逃。经过一场“混战”,被害方“一死四伤”、被告方有若干人受伤。
经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官对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证据提出种种质疑,并指出证据几乎都是被害方的人证,杀人工具至今没有发现,证据单一而不充分且有作假之嫌疑,因此主张被告人无罪。
因此,法院把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迫于证据不足的压力以及被告人可能无罪释放的风险,主动向法院提出,只要给被告人定个罪名,什么样的量刑都可以,法院就向被告人的律师作出承诺,只要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可以判缓刑立即“放人”。
最后被告方同意检察官、法官的意见,他也被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有正当防卫、认罪态度好、配合审理工作的事由而判处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