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不满意这样规定,只有侵权责任法有此类规定,但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一个是民法,一个是涉及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确,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实际上就是对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