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重整与和解在程序规则上有如下主要区别:
(1)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和解则没有这种限制;
(2)重整不仅适用于无力偿债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成为无力偿债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3)申请重整仅可于破产宣告以前提出,而和解既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也可在破产宣告后提出;
(4)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但不能申请和解;
(5)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保护期间仍受约束,而在和解开始后失去约束;
(6)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以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之前提出;
(7)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则由债务人提出;
(8)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执行,而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
(9)重整程序于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