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破产”只适用“解散”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后可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务责任,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