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增加“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一款的意义:
1、以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3、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法等八部法律通过,意味着公安系统,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人员,还可能涉及派出所、交警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