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应当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吗?

2020-09-21 社会 105阅读
如果审查机关有权审查,可以一起处理,不存在中止的情况,无权处理的,可以移交,中止审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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