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公司要不要给经济补偿?

2021-12-08 社会 122阅读
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变更,应依据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的约定,如未约定: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如果公司确实变更工作地点而员工不同意或协商不成的,公司不能要求职工辞职。除因为用人单位过错职工提出辞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否则职工提出辞职就无权主张补偿金。
另外,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迫。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变更工作地点是客观情势变化,导致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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