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人。具体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如下原则决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按照这一原则和1995年统计的全国人口数,农村约每88万人选1人,城市约每22万人选1人。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额不少于15人。
2、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少数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数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实际选出的少数民族代表要超过这个比例)。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3、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单独进行选举。目前的代表名额为265人。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具体分配。
4、归国华侨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5人。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台湾省暂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3人。
6、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掌握一定的代表名额,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使人口特少的地区、民族、各行各业的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