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扩展资料: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
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