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视情节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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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党员是否构成此种违纪,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党员干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查实,就要依照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党纪处分,是否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对其违纪问题的认定。如果相应利益已经得到,则要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二是要把弄虚作假,骗取学位等利益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区别开来。前者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谋取相应的利益,所获利益是真实的。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是用作伪手段改动个人档案资料或以假造的方式制作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是假的,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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