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无效。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下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
1、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二、招标方或采购方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下的预防性措施:
1、在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供货范围有缺漏和存在重大偏差,甚至存在欺诈行为时,将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人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 在合同签订前,如发现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骗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3、如果中标候选人均无法签订合同,可以依法重新招标,对受影响的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