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2020-04-29 财经 74阅读
会计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收取款项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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