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的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确认的的区别

2022-04-01 财经 385阅读
  会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确认:
  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买方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商品满180天仍未取得清单,视同销售,为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说劳务,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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