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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