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之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74号)之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应该并入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对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有无对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款规定了专项用途。如果增值税优惠经认定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该款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缴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增值税各种优惠方式的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和特点。
第二,区分具体的情况和不同的优惠形式,对增值税优惠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第三,免征、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第四,要注意会计和所得税关于增值税优惠处理的差异,比如增值税优惠一旦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