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一个劳动法的问题,工作地点变更。
回答你的提问;符合劳动法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二、如果签过了这个合同,改变主意不想去嘉兴了,还能拿到补偿金吗?
不会得到补偿的,因为那样就属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了。
以上为劳动法专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