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岗位变更的问题

2020-05-31 社会 74阅读
你所讲的问题涉及到的实质问题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即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双方进行协商,不能单方决定。
如果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变更,例如,对员工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变更,就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面变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在合同中工作岗位没有约定,那么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也不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公司根据员工在任期期间的业绩,进行综合考评,如果认为任职期间表现不错,公司可以与员工续签岗位协议;若对员工任职期间的考核不满意,就可以罢免员工相应的岗位,这是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你的考核具你讲是合格的,没有不合格的情况。
如果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时候,你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因违反劳动法而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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