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1月01日终止。
二、根据劳动合同桥告搏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 无 应当敏祥支付经济补偿的必要。【需用人单位已书面通知您续签。】
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至今您仍在公司工作,且公司正常给您缴纳社保医友圆保,所以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的。
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公司在2013年11月01日仍没有跟您续签合同,您可以要求您的公司跟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您可以要求您的公司自2012年12月01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