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或共同房产变更登记,只需要共有产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既手续即可以在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但现在登记机关为了规避责任或风险,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书或判决(裁定)书为前置条件,同时会产生相应的税费,具体请向当地房产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咨询,各地的管理办法还不尽相同。
《房 屋 登 记 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