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张馨馨【学科分类】国际公法
【摘要】联合国介入方式已经成为国际争端解决的一个主要途径,本文试从联合国中国际法院和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方式、方法等方面举例说明两种联合国介入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优点和不足,并且对解决机制构建提出设想。
【关键词】安理会;国际法院;国际争端;构建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概述
国际争端的解决是国际法的传统问题。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的交往形式和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国家之间利益、主张、权力、要求甚至对事实认识等方面的矛盾,各种类型的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争端不可避免。问题的关键是争端各方和国际社会采取何种态度解决争端,从而避免使争端升格为威胁世界和平安全的国际武装冲突乃至战争。国际争端的解决根据介入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端各方自己凭借自己力量控制局面的发展,这种方式主要指协商和直接谈判;二是由国际社会介入,通常包括司法解决、仲裁、调停、调查调解等方式 。这两种途径随着历史的发展日益成熟和完善,第三方介入与争端方自我控制之间优缺点比较毋庸赘述,本文着重讨论第二种途径中的联合国介入解决,包括法律方式解决和非法律方式解决。
1990-1999年为联合国的“国际法十年”,工作重点之一是宣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解决,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并且遵守其判决,意在提高被认为自成立以来就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地位,众所周知,安理会与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两个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联合国各个机构中,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政治机构 。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力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该章规定安理会有权对争端或情势进行调查,并可建议适当程序并调整方法;国际法院活动的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第14章和国际法规约,宪章第14章92条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国际法院的根本职能是解决联合国存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用司法方式和平解决和平国际争端。具体可以分为1)通过对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案件的审理,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诉讼管辖);2)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咨询管辖) 。
(二)安理会与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之比较
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最基本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安理会
安理会具体职责是
(1)调查。安理会对任何争端或者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意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安理会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调查委员会,而争端的当事国有义务对于安理会的调查予以一切必要的支持。
(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这种建议只具有政治上而不是法律上的约束力。
(3)进行调停、斡旋和和解甚至仲裁。
(4)必要时候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决定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强制执行的。
安理会虽然在国际和平事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影响也不可谓不广泛。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以海湾战争为例,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著名教授理查德